计划生育预公开制度(试行)
时间:2006-11-3 10:01:00 作者:admin 点击:
为推进计划生育依法行政,保护公民合法权益,做到政务公开,提高计划生育立法工作透明度,特制定本制度。 一、有关部门在制定规范公民行为的规定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(包括涉及收费、罚款的标准、对象、期限等)时,应当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。 二、在实施规范公民行为的规定实行之前,必须提前将此文件向社会公开。 三、涉及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件、各种办事程序以及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有规定的其他事项必须提前向社会预公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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